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实训(实验、实习)用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科学管理,防止积压和浪费,确保教学、科研、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训(实验、实习)用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合理调配、分室管理” 的原则。
第三条 实训用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管理要实现独立的软件管理,做到账、物分开,账、物相符。
第二章 范围
第四条 实训(实验、实习)用材料:指使用时一次性、消耗不复原的物品。
第五条 低值品:指单价在100元以下、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的物品。
第六条 易耗品:指在使用过程中容易损坏的物品。
第三章 购置与验收
第七条 实训(实验、实习)用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采购供应原则是:限量使用,不作大量库存。
第八条 采购量由各实训室根据实训(实验、实习)计划和历年每个班级使用情况,提出合理的标准用量,并按购置实验仪器设备的申请程序,上报审批。
第九条 每学期申请实训(实验、实习)用的器材、低值易耗品,必须在上学期结束之前,由实训中心组织采购。
第十条 采购完毕后应由使用部门组织验收工作,并填写“实训(实验、实习)用材料、低值品、易耗品验收单”方可报销。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一条 实训(实验、实习)用材料、低值品、易耗品不需建账,但各实训(验)室应做使用消耗登记。
第十二条 各实训(验)室应指定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临时存放点,不进行大量的定点仓库管理,尽量减少积压。
第十三条 如果某专业、班级的剩余未用的材料、低值品、易耗品,可调作其它实训(实验、实习)使用,以提高资金的周转,不铺张浪费。
第十四条 实训(实验、实习)用材料、低值品、易耗品原则上不借用。
第五章 使用
第十五条 凡是教学课程内安排的实训(实验、实习)项目,学院向学生定量提供能确保完成实训(实验、实习)内容的消耗材料,超出部分由学生自费负担。
第十六条 学生开展课外实训(实验、实习)活动的材料消耗,由学生自费全额承担,可委托实训中心统一购买。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核时,必须按劳动部门和物价部门的规定,向学院有关部门交纳考务费、办证费、培训费(含材料费)。
第十八条 学生因课程内实训(实验、实习)项目不及格而需要补考的材料消耗,由学生承担80%的材料费。
第十九条 某些教学课程内实训(实验、实习)项目完成的成品(如无线电技术专业装配的收音机、电视机;计算机专业组装的计算机等),学生须交元、配件的成本费,作品归学生所有;个别学生作品学院需留作样品时退还该学生所交的成本费。
第六章 危险品的管理
第二十条 对易燃、易爆、放射性及其它化学危险品,应指定经训练合格的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采购和搬运时应严格遵守公安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指定存放点。
第二十二条 存放点周围不应有其它易燃、易爆、贵重物品和大量人员。
第二十三条 存放点应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第二十四条 危险品的用量应精确计算,用剩应全部、及时进行退库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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