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实践教学管理,保证实践教学质量,提高实践教学资源的利用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实践教学主要包括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综合实践、顶岗实习等各类校内外实训项目;实践教学由教学院(部)负责组织实施,教务处指导,实验实训中心组织;顶岗实习管理参照《顶岗实习管理办法(暂行)》(皖水院学〔2019〕18 号)。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同样适用于校内外职业技能鉴定的操作培训与考核。
第二章实践教学计划
第四条各教学院(部)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及课程教学标准(大纲),结合实训室条件,制定实践教学计划,拟定实训项目,选定或编写实训任务及指导书。
第五条各教学院(部)在学期结束前,应将下学期的实践教学计划经教务处审批后,报实验实训中心备案。
第六条各专业教研室根据实践教学计划,在学期初制定本专业的学期实践教学进程表,经所在院(部)审核后报实验实训中心批准并按照计划实施。
第七条依据学期实践教学进程表,在每次实训前一周,实训指导教师将实训任务及指导书交实训室管理员进行准备。
第八条学期实践教学进程表经审批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若有特殊情况需变更的,需由实训指导教师或实训室管理员提出申请,经教学院(部)及实验实训中心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实践教学准备
第九条各实训项目应具备实践教学标准、指导书及任务书。实训指导及任务书应包括:实训目的、要求、内容、步骤方法、仪器设备、成果要求、考核标准等。
第十条实训指导教师应写好每次实训教案,并在实训前通知学生做好实训预习。
第十一条实训室管理员应做好实训前各项准备工作,保障仪器设备正常运行。
第四章实践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实训指导教师是整个实训过程的组织者和负责人。实训开始前,实训指导教师和实训室管理员应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并对实训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强调安全注意事项、学习操作规程及应急措施,并做好“实训日志”记录工作。
第十三条实训开始时,实训指导教师首先要讲解实训目的、要求、内容与方法以及注意事项;实训过程中,实训指导教师要做好学生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实训指导教师要认真批改实训报告,评定实训成绩,实训报告由各教学院(部)保存。
第十五条实训室管理员要按照实训指导教师的要求,协助做好实训指导工作,确保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与管理,保障实训活动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实践教学结束,实训室管理员要检查仪器设备情况,协助实训指导教师组织学生搞好卫生及设备仪器的整理工作;发现有仪器设备损坏时要做好记录,并上报各教学院(部)及实验实训中心,因学生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的损坏,实训指导教师要督促其按规定办理有关赔偿事宜。
第五章实践教学考核
第十七条实践教学考核纳入教学院(部)年度绩效目标考核,学院成立实践教学考核办公室,由实验实训中心牵头,人事处、教务处、质管办及各教学院(部)相关人员组成,具体工作由学院实验实训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实践教学考核办公室负责各教学院(部)实践教学督查工作,主要督查各教学院(部)实践教学文件[实践教学计划、实训教学标准(大纲)、实训教学任务指导书、实训成果等]、实践教学过程、实训效果等。
第十九条实训指导教师与实训室管理员的考核由各教学院(部)负责考核。相关人员在执行实践教学时,如有违反规定者按有关教学管理制度处理;因失职、脱岗造成事故者,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